共同体设理事会,由共同体全体成员组成。理事会是共同体最高权力机构,理事会由各成员单位组成,任期三年。共同体内设联合秘书处,设于莱芜职业技术学院,秘书处作为共同体的协调机构,负责共同体日常事务。
共同体理事会,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,或由理事会秘书处根据需要提议召开。
一、共同体理事会
(一)理事会组成
共同体理事会的理事单位,为正式加入共同体的成员单位。共同体理事会设立理事长单位,副理事长单位,理事单位。理事长单位任期三年,三家牵头单位(北京国文琰文物保护发展有限公司、山东大学、莱芜职业技术学院)轮值。届内结合工作需要,可结合条件进行增补。副理事长单位若干名,理事单位若干名。
共同体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,副理事长、理事若干,每届任期3年。
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的具体人选,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,履行各自内部决策程序,并经各自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,报共同体备案。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共同体的工作及有关活动。
(二)共同体理事会的职责
1.审议共同体章程;
2.审议共同体工作报告、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;
3.审定内部管理制度;
4.决定理事会秘书处组成;
5.统筹共同体资源,协调各成员关系;
6.审议通过共同体理事提出的议案;
7.审议和决定共同体其他重要事项。
(三)共同体理事会会议规则
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,审议共同体相关事宜。共同体理事会议定事项需满足出席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二、理事会秘书处
(一)秘书处组成
秘书处作为共同体的常设机构,设在莱芜职业技术学院。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,常务副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任期三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
(二)秘书处职责
1.完成理事长、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;
2.为共同成员单位提供服务,做好成员单位间的联络、协调工作;
3.负责筹备组织理事会,负责起草会议文件,撰写工作报告;
4.受理加入共同体的申请;
5.收集、发布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;
6.负责共同体的宣传和有关档案管理工作;
7.负责共同体的内外联络工作;
8.负责共同体的财务管理工作。
共同体各成员单位内设联络员,负责与秘书处的联络沟通,及时将本单位需求和信息报秘书处,负责处理秘书处的工作要求。
三、理事长单位及副理事长单位
(一) 理事长单位及理事长职责
1. 理事长单位职责
(1)根据行业企业用人标准,助推院校成员人才培养方案修订,推进人才培养通道畅通,培养结构完善,促进政行校企联合培养,为文物保护事业培养创新型、发展型、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;
(2)助推或牵头联合申报、承办全国文物修复职业技能大赛,以赛促教,以赛促学,以赛促建,促进建立政行校企互通共享培训体系;
(3)促进成员单位共建“培养模式先进、教学条件完善、创新优势突出,产教深度融合、社会普遍认可”文物产业学院;
(4)助推教学资源与教学设备联合开发;
(5)促进成员单位校行企产教融合基地共建;
(6)促进搭建文物保护行业技术协同创新平台;
(7)助推各成员单位拓宽就业渠道,探索灵活用人机制;
(8)促进提升成员院校文物专业职业教育国际化办学水平。
2. 理事长职责:
(1)主持召开共同体理事会;
(2)组织实施共同体年度工作计划;
(3)向共同体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;
(4)主持共同体的日常工作。
(二) 副理事长单位及副理事长职责
1. 副理事长单位职责
协助理事长单位完成共同体共建任务
2. 副理事长职责
(1)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;
(2)根据工作职责,完成共同体工作任务。
四、理事单位权利与义务
(一) 理事单位申请条件及程序
1.理事单位申请条件
(1)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;
(2)自愿遵守共同体章程,恪守共同体宗旨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(3)愿意参与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创新实践活动;
(4)在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、改革创新、产教融合等方面具有一定影响。
2.理事单位申请程序
(1)提交加入共同体申请书;
(2)经理事会秘书处审核通过;
(3)共同体成员授牌。
(二)理事单位权利与义务
1.理事单位权利
(1)对共同体内事务有提出批评、意见、建议与监督的权利;
(2)有权要求共同体理事会协调与支持;
(3)参与共同体的各项相关活动;
(4)具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5)优先享受共同体内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和信息。
2.理事单位义务
(1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共同体章程;
(2)执行共同体理事会决议,完成理事会制定的工作计划;
(3)积极参加共同体的相关活动,提供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和相关信息,完成共同体交办的有关工作;
(4)共同体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、沟通、团结和协作,支持共同体事业的开展;
(5)自觉维护共同体的社会形象与合法权益;
(6)自觉保守共同体秘密。
(三)理事单位退出程序
共同体成员退出本共同体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理事会,并交回相关材料。
(四)其他事宜
共同体每年对理事单位进行考核,若连续两年未履行基本义务或单位已注销的,按自动退出共同体处理。
理事单位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,由共同体成员单位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
理事单位如违反本章程,损害共同体声誉和利益,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的,由共同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。